各設區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執法局),韓城市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發展改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加強城鎮集中供熱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以及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推進成本監審工作有關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陜西省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集中供熱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的相關合理費用支出。供熱企業包括熱量生產和熱量輸配企業。
第四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具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按規定公開定價成本信息。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限于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供熱定價成本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周期為3年,每年價格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提供的上一年成本資料進行審核,監審周期結束后出具成本監審報告。供熱企業會計核算滿1年但不足3年的,以實際年度為監審期間;不滿1年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七條 核定供熱定價成本,應當以監審期間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熱計量、供熱面積等相關臺賬、統計報表,以及真實、完整、準確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八條 供熱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是指供熱企業與供熱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攤銷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是指供熱企業維持供熱服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
(一)生產成本,是指供熱企業生產熱量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合理費用支出。包括生產環節燃料動力費、職工薪酬、修理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二)輸配成本,是指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服務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環節燃料動力費、職工薪酬、修理費、安全生產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以上兩個成本項目主要費用定義和構成如下:
1.燃料動力費,是指供熱企業維持熱量生產、輸配正常運行所消耗的原煤、燃氣、燃油、甲醇、水、電、鹽、堿等費用。外購熱源的,包括外購熱源費用。
2.職工薪酬,是指供熱企業向熱量生產、輸配人員支付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相關費用。包括:職工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本辦法后續列示的職工薪酬定義和構成與本款規定相同。
3.修理費,是指供熱企業維持熱量生產、輸配正常經營發生的維護和修理費用。包括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由供熱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費用。
4.安全生產費,是指供熱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費用。
5.其他相關費用,是指供熱企業供熱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成本費用外,供熱企業提供正常供熱服務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
(三)管理費用,是指供熱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供熱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勞務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四)銷售費用,是指供熱企業銷售熱量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差旅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五)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供熱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由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捐贈等其他收入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七)特許經營權費用。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股東紅利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修理費、折舊費等支出。
(十)關聯方交易超過市場公允價值部分的費用。
(十一)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十二條 計價量,是指分配供熱總成本計算單位供熱定價成本所依據的售熱量或供熱面積,即供熱企業當年向終端用戶有效供熱量或供熱面積。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
(一)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供熱管道、設備以及其他與供熱業務相關的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不考慮評估增值部分。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照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二)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見附件),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其中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零核定。供熱企業固定資產實際折舊年限高于附件規定的,按實際折舊年限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
(三)折舊費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包括: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管道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從供熱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固定資產;出租、其他與供熱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其他不應當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四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無形資產攤銷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攤銷的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計算。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5年攤銷,其余部分按10年攤銷。
第十五條 運行維護費各構成項目費用核定方法如下:
(一)燃料動力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燃料、動力等購進價格明顯高于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的,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其進貨成本;單位產品消耗數量、損耗率等主要技術指標,應按照有關消耗定額或者損耗率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核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參照可比供熱企業平均水平核定。
(二)職工薪酬的核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括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企業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其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2%、8%。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據實核定。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實際補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三)修理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得超過與供熱相關固定資產年末原值的2.5%;超過上限標準的,供熱企業應當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經評估論證后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以分期分攤。
(四)安全生產費原則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核定,但不得超過實際營業收入的1.5%。
(五)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社會公允水平。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供熱業務收入的5‰。
(六)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以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六條 供熱企業外購的熱源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價格主管部門已制定熱源出廠價格的,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沒有制定熱源出廠價格的,應符合社會公允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熱源購銷合同確定的價格。
第十七條 供熱企業發生費用存在關聯交易的,可聘請第三方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審核,必要時可開展延伸監審。
第十八條 應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安全生產費等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九條 計價量和漏損率,計算單位定價成本的計價量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售熱量或供熱面積水平核定。核定售熱量=供熱量×(1-漏損率);供熱面積按照有效供熱面積折算。
漏損率按照不超過5%據實核定,超出的按照5%核定。
第四章 定價成本計算方法
第二十條 供熱企業存在多種業務且供熱業務未單獨核算的,應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供熱經營費用。
(一)供熱業務與其他業務共同核算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的,按照成本動因合理分攤計算,成本動因較多的,可按照供熱業務收入占應分攤費用的業務收入之和比例分攤。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攤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分配率
(二)供熱生產環節采取熱電聯產,供熱業務與電力生產業務成本共同核算的,可按照收入比例、耗能比例分攤。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攤共用成本=共用成本×分配率
(三)供熱業務與其他業務(除熱電聯產外)共同占用資產、人員的,共同費用應合理分攤。其中占用的固定資產能明確劃分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人員能明確劃分的,按照人員數量比例分攤。無法區別資產原值、人員數量的,按照供熱業務收入占應分攤費用的業務收入之和比例分攤。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攤共用成本=共用成本×分配率
第二十一條 供熱企業獲得與供熱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的,按照第十三條規定核定;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按照第十一條規定核定。其中補助專門項目發生的費用計入成本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且對應相關費用計入成本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二條 其他業務依托供熱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供熱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且與供熱業務共同核算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不含稅)沖減總成本,單獨核算的,用其凈收入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定價成本按照定價總成本除以計價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第五章 經營者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單獨賬目和相應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報告,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供熱業務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內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
第二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工作,于每年5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成本資料報送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監審機構,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說明材料及相關依據。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費用支出、收入明細表,監審期間內各年末最末級科目余額表、資產卡片。
(三)原材料消耗量、供熱量、供熱面積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四)營業執照或準許經營許可證等能夠說明經營范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工藝服務流程及管網分布、結構、規劃示意圖。
(六)供熱行業管理規范、管理制度,以及行業會計制度。
(七)經營機構設置及人員崗位情況說明。
(八)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各類材料的權限,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供熱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后續監審周期內進行彌補,并依法依規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在企業網站或價格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監審期間企業成本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定價成本監審報告應當抄送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供熱企業實行特許經營的,定價成本核算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附件:供熱企業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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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鎮集中供熱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以及近年來國家發展改革委推進成本監審工作有關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陜西省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24日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11月24日
陜西省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集中供熱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鎮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定價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的相關合理費用支出。供熱企業包括熱量生產和熱量輸配企業。
第四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具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按規定公開定價成本信息。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限于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發生的直接費用以及需要分攤的間接費用。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正常需要,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標準核算;影響供熱定價成本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條 供熱定價成本監審周期為3年,每年價格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提供的上一年成本資料進行審核,監審周期結束后出具成本監審報告。供熱企業會計核算滿1年但不足3年的,以實際年度為監審期間;不滿1年的,不予實施成本監審。
第七條 核定供熱定價成本,應當以監審期間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會計憑證、賬簿,熱計量、供熱面積等相關臺賬、統計報表,以及真實、完整、準確的其他成本相關資料為基礎。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八條 供熱定價成本由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運行維護費構成。
第九條 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是指供熱企業與供熱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無形資產原值按照規定的折舊攤銷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中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是指供熱企業維持供熱服務正常運行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生產成本、輸配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計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
(一)生產成本,是指供熱企業生產熱量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合理費用支出。包括生產環節燃料動力費、職工薪酬、修理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二)輸配成本,是指供熱企業向用戶提供熱量服務發生的費用。包括輸配環節燃料動力費、職工薪酬、修理費、安全生產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以上兩個成本項目主要費用定義和構成如下:
1.燃料動力費,是指供熱企業維持熱量生產、輸配正常運行所消耗的原煤、燃氣、燃油、甲醇、水、電、鹽、堿等費用。外購熱源的,包括外購熱源費用。
2.職工薪酬,是指供熱企業向熱量生產、輸配人員支付的各種形式報酬以及相關費用。包括:職工工資(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本辦法后續列示的職工薪酬定義和構成與本款規定相同。
3.修理費,是指供熱企業維持熱量生產、輸配正常經營發生的維護和修理費用。包括建筑區劃紅線內按法律法規由供熱企業承擔運行維護責任的運行維護費用。
4.安全生產費,是指供熱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費用。
5.其他相關費用,是指供熱企業供熱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成本費用外,供熱企業提供正常供熱服務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以及按照法律法規必須繳納或提取的合理費用。
(三)管理費用,是指供熱企業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供熱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管理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水電費、租賃費、會議費、差旅費、勞務費、財產保險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四)銷售費用,是指供熱企業銷售熱量服務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銷售人員職工薪酬、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廣告費、租賃費、差旅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不含固定資產折舊費及無形資產攤銷費。
(五)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包括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的費用。
(二)與供熱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供熱生產經營活動有關,但由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捐贈等其他收入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七)特許經營權費用。
(八)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股東紅利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九)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修理費、折舊費等支出。
(十)關聯方交易超過市場公允價值部分的費用。
(十一)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十二條 計價量,是指分配供熱總成本計算單位供熱定價成本所依據的售熱量或供熱面積,即供熱企業當年向終端用戶有效供熱量或供熱面積。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三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折舊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原值、規定的折舊年限和殘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計算。
(一)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是指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供熱管道、設備以及其他與供熱業務相關的資產,原值按照歷史成本核定,不考慮評估增值部分。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照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二)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見附件),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核定,其中管道固定資產殘值率按零核定。供熱企業固定資產實際折舊年限高于附件規定的,按實際折舊年限核定。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費。
(三)折舊費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包括:未經有權限的行業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的管道資產;政府無償投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從供熱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固定資產;出租、其他與供熱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其他不應當計提折舊的情形。
第十四條 計入定價成本的無形資產攤銷費按照核定的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攤銷的無形資產原值、規定的攤銷年限,采用直線攤銷法計算。評估增值部分不計入無形資產原值。土地使用權費已計入地面建筑物價值且無法分離的,隨建筑物提取折舊,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權年限分攤;特許經營權費用原則上不得計入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特許經營年限分攤,沒有特許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計算機軟件按5年攤銷,其余部分按10年攤銷。
第十五條 運行維護費各構成項目費用核定方法如下:
(一)燃料動力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燃料、動力等購進價格明顯高于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的,應當按照同期同類產品市場平均價格確定其進貨成本;單位產品消耗數量、損耗率等主要技術指標,應按照有關消耗定額或者損耗率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核定,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參照可比供熱企業平均水平核定。
(二)職工薪酬的核定。職工工資總額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由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按照其工資管理規定核定的數值。
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險費(包括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企業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其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2%、8%。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勞務派遣、臨時用工性質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資總額內的,在不超過國家有關規定范圍內據實核定。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按照實際補償年限平均分攤計入定價成本。
(三)修理費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每年最高不得超過與供熱相關固定資產年末原值的2.5%;超過上限標準的,供熱企業應當證明其合理性,具體數額經評估論證后確定。特殊情況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費用過高的可以分期分攤。
(四)安全生產費原則上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核定,但不得超過實際營業收入的1.5%。
(五)管理費用、銷售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社會公允水平。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供熱業務收入的5‰。
(六)納入定價成本的相關稅金按照現行國家稅法規定以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水平核定。
第十六條 供熱企業外購的熱源費用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平均水平核定,價格主管部門已制定熱源出廠價格的,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價格主管部門沒有制定熱源出廠價格的,應符合社會公允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熱源購銷合同確定的價格。
第十七條 供熱企業發生費用存在關聯交易的,可聘請第三方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審核,必要時可開展延伸監審。
第十八條 應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安全生產費等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十九條 計價量和漏損率,計算單位定價成本的計價量按照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售熱量或供熱面積水平核定。核定售熱量=供熱量×(1-漏損率);供熱面積按照有效供熱面積折算。
漏損率按照不超過5%據實核定,超出的按照5%核定。
第四章 定價成本計算方法
第二十條 供熱企業存在多種業務且供熱業務未單獨核算的,應采取合理的方法核定供熱經營費用。
(一)供熱業務與其他業務共同核算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的,按照成本動因合理分攤計算,成本動因較多的,可按照供熱業務收入占應分攤費用的業務收入之和比例分攤。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攤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分配率

(二)供熱生產環節采取熱電聯產,供熱業務與電力生產業務成本共同核算的,可按照收入比例、耗能比例分攤。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攤共用成本=共用成本×分配率

(三)供熱業務與其他業務(除熱電聯產外)共同占用資產、人員的,共同費用應合理分攤。其中占用的固定資產能明確劃分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人員能明確劃分的,按照人員數量比例分攤。無法區別資產原值、人員數量的,按照供熱業務收入占應分攤費用的業務收入之和比例分攤。計算公式如下:
應分攤共用成本=共用成本×分配率

第二十一條 供熱企業獲得與供熱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補助、社會無償投入,用于購置固定資產的,按照第十三條規定核定;用于補助專門項目的,按照第十一條規定核定。其中補助專門項目發生的費用計入成本的,直接沖減該項費用;未明確規定專項用途的且對應相關費用計入成本的,應當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二條 其他業務依托供熱業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因從事供熱業務而獲得政府優惠政策,且與供熱業務共同核算的,應當將其他業務收入(不含稅)沖減總成本,單獨核算的,用其凈收入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定價成本按照定價總成本除以計價量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第五章 經營者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單獨賬目和相應成本核算制度,形成年度成本報告,完整準確記錄、單獨核算供熱業務成本和收入;建立健全內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會公允水平確定內部關聯方交易費用項目價格。
第二十五條 供熱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實施成本監審工作,于每年5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成本資料報送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監審機構,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成本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和規定表式核算填報的成本報表,主要成本項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費用分攤方法說明材料及相關依據。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費用支出、收入明細表,監審期間內各年末最末級科目余額表、資產卡片。
(三)原材料消耗量、供熱量、供熱面積以及相關的統計報表。
(四)營業執照或準許經營許可證等能夠說明經營范圍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工藝服務流程及管網分布、結構、規劃示意圖。
(六)供熱行業管理規范、管理制度,以及行業會計制度。
(七)經營機構設置及人員崗位情況說明。
(八)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六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成本監審要求,向監審人員開放查詢企業各類材料的權限,及時提供情況,反饋意見。供熱企業拒絕提供、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虛假或不完整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中止成本監審,按照從低原則核定定價成本。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監審周期單位定價成本的50%核定本監審周期定價成本,由此產生的定價成本減少不能在后續監審周期內進行彌補,并依法依規將相關單位及其負責人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在企業網站或價格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監審期間企業成本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定價成本監審報告應當抄送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供熱企業實行特許經營的,定價成本核算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附件:供熱企業固定資產定價折舊年限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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